安全生产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应急能力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近日,国务院公布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下称《条例》),于4月1日起施行,其主要内容有:

  一是明确应急工作体制。《条例》规定,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政府行业监管部门分工负责、综合监管部门指导协调,基层政府及派出机关协助上级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职。

  二是强化应急准备工作。《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条例》还对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应急值班制度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三是规范现场应急救援工作。《条例》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规定报告事故情况。有关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按照预案的规定采取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条例》还对地方各级政府和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准备、应急救援方面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